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防滅火細則》的通知
礦安
﹝
2021
﹞
15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防滅火細則》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1年第2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10月12日
煤礦防滅火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防滅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礦火災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煤礦防滅火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滅火工作的技術負責人。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
明確防
滅火工作負責部門,建立
健全防
滅火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滅火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保證火災防治費用投入,滿足煤礦防滅火工作需要。
第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漿系統或者注惰性氣體防火系統,并建立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
第六條
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的火災防治內容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煤礦必須編制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七條
煤礦防滅火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早期預警、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井上、
下防滅火
措施。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
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根據礦井具體條件采取注漿、注惰性氣體、噴灑阻化劑等兩種及以上防滅火技術手段,實施主動預防,并根據煤層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區溫度確定發火預兆的預警值,實現早期監測預警和措施優化改進,滿足本工作面安全開采需要,并綜合考慮采后采空區管理、相鄰工作面和相鄰煤層的防滅火需求。
煤礦應當對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實現井下火情早發現、早處置。
第八條
煤礦應當遵循災害協同防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防滅火細則》的通知(礦安﹝202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