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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24 號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已經 2009 年 5月 27 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 2009 年 10 月 1日起
施行。
局長 駱琳
二 ○○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
( 2009 年 7月 25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24 號公布,根據 2013 年 8月 29 日國
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3 號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5 年 4月 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第
77 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
履行職責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根據 《 公務員法 》、
《安全生產法 》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及其內設機構 、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
政執法責任追究 , 適用本規定 ; 法律 、 法規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或者黨政領導干部問責
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 是指對作出違法 、 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
為( 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 ),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 、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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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
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度。與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責任人有利害關
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回避。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
該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
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 ;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
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 ,
對煤礦安全進行重點監察 、 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 , 對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和本級人民政府 、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 , 根據各自的監管監
察權限 、 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 、 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
際情況 , 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 并按照執法工作計
劃進行監管監察,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
備案 ;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實施 。 安全監
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 ,應當及時報
原批準單位批準,并按照批準后的計劃執行。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 、 時間 、 次數 、 主
要事項 、 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 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 ,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
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 ,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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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礦山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
設計審查;
(二)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四)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五)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六 ) 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 、 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 特種作業人員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 ) 操作資格認
定;
(七 ) 涉及人身安全 、 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
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核發;
(八)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九)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行政許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符合法
定條件的申請 , 應當依法予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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