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88 號
修訂后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已經 2016 年 4月 15 日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13 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16 年 6月 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等法律和 《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國辦發 〔 2013 〕 101 號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的編制 、評審 、公布 、
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 、
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
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
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
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
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
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
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
工作方案 ,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 、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
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
故 , 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 、 重大危險源 、 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 ,針對具體場
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 、 依法依規 、 符合實際 、 注重實
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 ) 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 , 滿足本地區 、 本部門 、 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
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
長 ,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 ,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
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
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
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 、衍生后果 ,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
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 ,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 、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
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
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 、法規 、規章和同
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 ,結合工作實際 ,組織
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 、 本部門的實際情況 , 明確信息報告 、 響應分
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 、 法規 、 規章和相關標準 , 結合
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 、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 ,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 、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 ,應當組織
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應急預案體系 、事故風險描
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
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 、裝置或者設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
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