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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
3月 6日 , 辛廣龍局長針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了專題講座 , 基本上
按照國家安監局的解釋進行解讀的,其對存在異議、或者界定不清的內容進一
步進行了明確。特別要注意,每一項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中,都具有具體、明確
的定語、適用范圍,辛局長不主張對重大隱患判定范圍進行擴大。現將其重點
解讀的 、 與生產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標注 【 紅色字體 】 , 請各位認真學習 、 研讀 !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
院令第 446 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 15 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
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 )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 , 煤礦改擴建期間 , 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 ,
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
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
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 , 或
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 10% 的;
【釋義】
1. “ 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 ” , 是指
煤礦 (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產量 , 超出煤礦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的幅度
到達 10% 及以上的; “ 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 10% ” ,是指煤
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 10% 及以上的。
2. 對于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但幅度小于 10% 的 , 或者單
月原煤產量雖大于月度計劃但小于礦井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 10% 的 , 屬于一般
事故隱患,不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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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礦核定生產能力為 120 萬噸 /年,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于或者等
于 132 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或者等于 12 萬噸時,為重大事故隱患;當
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于 120 萬噸但小于 132 萬噸 ,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月度計
劃但小于 12 萬噸時,為一般事故隱患。
3. 本條中 “ 原煤 ” , 辛廣龍:原煤是指通過主提升系統提升的所有產品(包括矸
石、煤泥等)。井下通過 TDS 或手選矸石等,經副井提升的不納入原煤產量。要求安監局
查礦井主井提升運行周期、運行時間、核子稱等。
(二)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
或者經營指標的;
【釋義】
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 , 超過了煤礦核定 ( 設計 ) 生產
能力的 , 或者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營指標 , 經過上年度的成本核算 , 需要煤
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 , 為本礦的重大事
故隱患。
(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
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
產關閉煤礦除外);
【釋義】
1. 本情形是指礦井開拓 、 準備 、 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規定的最短時間 , 且未
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 , 仍然組織生產的 。 按照 《 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
行辦法》(煤安監技裝〔 2018 〕 23 號) “ 三量 ”最小可采期規定如下:
( 1)開拓煤量可采期:
a.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少于 5
年;
b. 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 不 少于 4年 ;
c. 其他礦井不少于 3年。
( 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
a.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 沖擊地壓礦井 、 煤
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 于 0. 7的礦井不少 于 14個月 ;
b. 其他礦井不少于 12 個月。
( 3)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
a. 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 不 少于 5個月;
b. 其他礦井 不 少于 4個月。
2. “ 三量 ” 的定義:
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
辛廣龍解讀《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