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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第一編 總 則
第 一 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煤礦安全 監管 監察部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自
由裁量權 , 建立統一的煤礦安全 監管 監察行政處罰標準 , 促
進依法行政 , 實現行政處罰的 合法性和 合理性 , 保護煤礦企
業的合法權益 , 根據 《 安全生產法 》 《 礦山安全法 》 《 行政
處罰法 》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 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 以 及中共中央 、 國務院 《 法治
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 2021 - 2025 年 ) 》 , 《 國務院辦公廳 關
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 等法
律、法規、規章 和政策 的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 二 條 概念界定
本 《 基準 》 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在煤礦企業違
法事實確定的情況下 , 在法律 、 法規 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的 種類和 幅度 的 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則 ,
煤礦安全 監管 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
的 違法行為 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 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及確定處
罰幅度時選擇適用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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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基準》 的適用范圍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 時進行 自由裁量 的 , 應當 適用 本 《基準》。法律 、
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本 《 基準 》 施行后 , 法律 、 法規 、 規章作出新的規定的 ,
從其規定。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
門 可以結合本地實際 , 統籌考慮經濟 、 社會發展的差異 , 在
本 《 基準 》 規定的幅度內 , 對 本 《 基準 》 進一步細化 、 量化 。
第 四 條 裁量的原則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使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 應當
遵循以下原則:
(一 ) 合法原則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應 當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規 和部門 規章規定的處罰行為 、 條件 、 種類和
幅度, 并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還應當依據地方性法規 、 地方 政府規
章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 二 ) 主動公開原則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應當依法
主動公開裁量基準,向 社會 公開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 、
依據等內容。
( 三 ) 合理 原則 。 煤礦安全 監管 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應當根據 本 《 基準 》 中確定的階次實施行政處罰 , 在階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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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 , 再根據 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 、 性質 、 情節 , 違法
事實的數量 , 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態度 , 社會危害程度 , 地
域差異 , 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 , 整改情況等因素 , 合理確定
行政處罰的 數額 。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 、 性
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相當。
( 四 ) 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 實施行政處罰應
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五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 , 教
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 維護法律尊嚴 。 對情節輕微的違法
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 五 條 法律沖突的解決
法律 、 行政法規 、 部門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作出不同 規定時, 應 當 按照下列 原則 選擇適用法律 規范 :
(一)優先選擇效力層次高的 ;
(二 ) 效力層次相同的 , 后頒布實施的優先于先頒布實
施的;
(三)效力層次相同的,特別 規定優先于一般 規定 ;
( 四 )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 , 不得給予兩次以上
罰款的行政處罰 。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 同一位階的不同 法律
規范 , 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
如果 不同 法律 規范 中 , 有的法律 規范 的罰款為某一具體數額
或者某一具體數額以下 , 或者某一具體數額以上另一具體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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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以下 , 有的法律 規范 的罰款為百分比 , 則應 當 根據個案確
定法律適用。
同一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同一個法律規
范。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事實但違反了同一個法律規范的 ,
仍屬于同一違法行為。 同一法律條款不等于同一法律規范 ,
同一法律條款中可能包含數個法律規范。
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 , 對涉及暫扣或者吊銷證照
的 , 按照職責分工作出處理 。 不屬于本部門權限的 , 移送有
關部門處理。
第 六 條 裁量考慮的因素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 應當
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三)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和范圍;
(四)違法行為的次數和頻率;
(五)違法所得的多少;
(六)違法行為手段的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程度;
(八)改正違法行為 的 措施和效果;
(九)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 七 條 違法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